甚麼是豁免報關物品?
Answer
根 據 進 出 口 (登 記) 規 例 (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) 的 規 定, 凡 將 物 品 進 口 或 出 口 的 人 士, 除 豁 免 報 關 物 品 外, 必 須 在 物 品 進 口 或 出 口 後 十 四 日 內 向 海 關 關 長 遞 交 一 份 資 料 正 確 及 齊 備 的 進 口 或 出 口 報 關 表 格。 任 何 人 士 如 未 有 遞 交 所 需 報 關 表 格 或 在 報 關 表 格 上 故 意 虛 報 或 粗 心 大 意 填 錯 任 何 重 要 細 節, 均 有 可 能 被 檢 控。 海 關 關 長 亦 已 授 權 政 府 統 計 處 某 些 人 員 執 行 對 遞 交 資 料 正 確 及 齊 備 的 進 / 出 口 報 關 表 有 關 的 法 例。
即 使 毋 須 就 豁 免 報 關 物 品 遞 交 進 / 出 口 報 關 表 時, 進 出 口 商 仍 須 囑 咐 貨 運 公 司 在 貨 物 艙 單 上 清 楚 註 明 豁 免 物 品 所 屬 的 類 別 (請 見 以 下 列 表), 以 方 便 貿 易 文 件 處 理 及 覆 核 工 作。 然 而, 本 處 仍 有 權 要 求 貴 號 就 所 聲 稱 的 豁 免 物 品 提 供 證 明 或 證 據、 或 在 有 需 要 時 按 照 進 出 口 (登 記) 規 例 的 規 定, 採 取 所 需 行 動。
進 出 口 (登 記) 規 例 第 3 條 所 指 獲 豁 免 物 品 的 類 別 分 列 如 下: | ||
(a) | 以 聯 運 提 單 或 聯 運 空 運 提 單 付 運 的 轉 運 貨 物 ; | |
(b) | 運 往 外 地 的 過 境 貨 物,在 途 經 本 港 時 停 留 在 同 一 船 隻 或 航 機 而 並 無 轉 運 的 貨 物; | |
(c) | 由 政 府 或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武 裝 部 隊 進 口 或 出 口 的 物 品; | |
(d) | 運 載 船 隻 自 用 或 船 上 消 耗 的 補 給 品, 包 括 船 用 燃 料; | |
(e) | 運 載 航 機 自 用 或 機 上 消 耗 的 補 給 品, 包 括 飛 行 燃 料; | |
(f) | 私 人 行 李, 包 括 經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為 並 非 作 貿 易 或 商 業 用 的 進 出 口 物 品, 但 汽 車 則 例 外; | |
(g) | 價 值 港 幣 四 千 元 以 下 的 郵 包; | |
(h) | 任 何 物 品- | |
(i) | 純 粹 為 廣 告 物 料 並 經 清 楚 註 明, 且 屬 免 費 供 應 的; | |
(ii) | 純 粹 為 任 何 產 品 的 樣 本 並 經 清 楚 註 明, 且 令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為 宣 傳 有 關 產 品 而 免 費 分 發 的; | |
(iii) | 價 值 港 幣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任 何 產 品 的 樣 本, 並 令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為 宣 傳 有 關 產 品 的; | |
(iv) | 祗 供 展 覽 用 的 進 口 物 品, 並 令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該 物 品 將 於 展 覽 完 畢 後 再 出 口, 而 不 會 在 本 港 出 售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處 置; | |
(v) | 祗 供 展 覽 用 的 出 口 物 品, 並 令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該 物 品 將 於 展 覽 完 畢 後 再 進 口; | |
(vi) | 按 照 上 述 第 (v) 節 出 口 供 展 覽 後 再 進 口 的 物 品; | |
(vii) | 領 有 暫 准 進 口 證, 並 按 照 其 規 定 進 口 或 出 口 的 物 品; | |
(viii) | 祗 供 體 育 賽 事 用 的 進 口 物 品, 並 令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該 物 品 將 於 賽 事 結 束 後 再 出 口, 而 不 會 在 本 港 出 售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處 置; | |
(ix) | 祗 供 體 育 賽 事 用 的 出 口 物 品, 並 令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該 物 品 將 於 賽 事 結 束 後 再 進 口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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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x) | 按 照 上 述 第 (ix) 節 出 口 供 體 育 賽 事 用 後 再 進 口 的 物 品; | |
(i) | 本 港 註 冊 或 領 牌 的 漁 船 直 接 從 捕 漁 處 運 到 本 港 的 鹹 水 魚, 包 括 可 供 食 用 的 甲 殼 類 動 物、 軟 體 動 物 及 其 他 同 類 海 產 食 品; | |
(j) | 私 人 禮 物 而 受 禮 人 無 須 付 款 者; | |
(k) | 使 用 過 及 空 的 運 貨 箱, 並 屬- | |
(i) | 經 常 進 口 及 出 口 的; 及 | |
(ii) | 純 粹 為 運 載 物 品 進 出 口 用 的。 | |
(l) | 由 提 供 國 際 航 空 服 務, 而 主 要 辦 事 處 設 於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的 空 運 企 業 所 進 口 或 出 口 的 各 部 份 飛 機 零 件。 惟 該 等 部 份 或 零 件 必 須 充 作 以 下 用 途- | |
(i) | 修 理 或 保 養 該 企 業 自 置 或 租 用, 並 用 以 服 務 於 任 何 國 際 航 線 的 飛 機; 或 | |
(ii) | 為 同 樣 用 途 與 其 他 同 類 性 質 空 運 機 構 以 不 牟 利 方 式 交 換 其 他 飛 機 部 份 或 零 件; | |
(m) | 由 提 供 國 際 海 空 貨 運 服 務, 而 主 要 經 營 地 點 設 於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的 運 輸 企 業 所 進 口 的 任 何 物 品。 惟 該 等 物 品 必 須 充 作 並 實 際 上 用 於 修 理 及 保 養 由 該 機 構 管 理 的 運 貨 箱, 而 這 類 運 貨 箱 是 用 於 國 際 海 空 貨 運 服 務 的; | |
(n) | 任 何 國 家 的 法 定 流 通 鈔 票 及 硬 幣; | |
(o) | 任 何 電 台 及 電 視 台 的 製 作 及 廣 播 設 備 及 經 特 別 改 裝 的 電 台 或 電 視 台 車 輛 及 其 設 備, 而- | |
(i) | 該 等 製 作、 車 輛 及 設 備 是 由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定 居 的 人 士 或 居 民 所 擁 有 及 進 口; 及 | |
(ii) | 令 海 關 關 長 信 納 該 等 製 作、 車 輛 及 設 備 準 備 於 香 港 使 用 完 畢 後 再 出 口; | |
(p) | 當 進 口 或 出 口 時 作 為 一 種 運 輸 工 具 之 任 何 交 通 工 具。 惟 當 作 貨 物 或 貨 物 一 部 份 進 口 或 出 口 的 則 除 外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