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 能 在 貨 物 進 口 或 出 口 後 十 四 日 內 報 關 者, 必 須 繳 納 罰 款。 罰 款 款 額 分 以 下 三 種:
- 若 每 張 報 關 表 所 列 的 貨 物 總 值 在 港 幣 二 萬 元 或 以 下:
- 貨 物 進 口 或 出 口 後 一 個 月 又 十 四 日 內 報 關 者, 須 繳 納 罰 款 港 幣 二 十 元;
- 貨 物 進 口 或 出 口 後 兩 個 月 又 十 四 日 內 報 關 者, 須 繳 納 罰 款 港 幣 四 十 元;
- 貨 物 進 口 或 出 口 後 兩 個 月 又 十 四 日 後 報 關 者, 須 繳 納 罰 款 港 幣 一 百 元;
- 若 每 張 報 關 表 所 列 的 貨 物 總 值 在 港 幣 二 萬 元 以 上, 則 上 述 三 種 罰 款 將 分 別 倍 增 至 港 幣 四 十、 八 十 及 二 百 元。